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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阿署发〔2009〕25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贺兰山林区、额济纳胡杨林区(以下简称两大林区)已进入高火险期。针对今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4月1日至5月1日,为两大林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两大林区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生产用火,必须严格管理。凡进入两大林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盟、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通行证(车辆安装防火罩),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自觉接受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执勤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禁止在林区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清明节入山祭祀严禁烧纸、燃点香烛。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要反复开展武装清山、清沟、清滩活动,加大巡护密度和次数,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排除火险隐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全盟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在两大林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盟、旗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扑救。
  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扑火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工作,充分做好扑大火的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发现火情,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凡违反上述戒严令和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对贻误扑火战机、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和扑火指挥员要按责论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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