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署发〔2009〕1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行政公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行政公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行政公署由下列人员组成: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五、行政公署实行盟长负责制,盟长领导行政公署的工作。副盟长协助盟长工作。
六、行政公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政公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 副盟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盟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行政公署进行外事活动。盟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盟长主持工作。
八、行政公署秘书长在盟长领导下,协助处理行政公署日常工作。
九、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行政公署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盟长,并定期向分管副盟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盟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