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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9〕2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3日

  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为引导各乡镇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好地发挥考核评价体系的导向作用,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县域突破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发展乡镇经济作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所有乡镇

  (二)考核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科学适用、简洁有效”的原则,结合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设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所涉及的指标范围原则上按在地原则统计。

  1、经济发展指标9项:财政总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债务负担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销收入,工业经济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个数、工业个体经营户数),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户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来资金。

  2、社会发展指标7项:行政村水泥路通达率,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辍学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三县),五保集中供养率,环境保护指标(包括:重点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率、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自来水普及率,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动态指数只考核除“债务负担率”以外的重点经济指标。

  (三)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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