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行政公署可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听证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听证组织单位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八条 听证代表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听证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听证组织单位聘请。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代表条件。
第十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听证组织单位了解与拟做出行政决策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拟做出行政决策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听证组织单位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