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阿署发〔2009〕20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公署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做出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且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公署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公署常务会议或行政公署领导决定。
行政公署办公厅或行政公署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