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19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公署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生态治理、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行政公署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行政公署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还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