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3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实施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对由其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主体应当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清理结果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