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4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盟行政公署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五)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各旗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各部门汇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一式两份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