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其它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区、县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确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区、县级市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有关的经济决策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4.制定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机关在对区长、县级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活动指标的完成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4.制定有关财经决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决策结果。
(四)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状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四)本级政府(政府派出机构)资产、债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