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引进措施
第三条 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用调动、聘用、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榕创业发展的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经认定,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第六条 人员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数已满的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时,可先引进再逐步调整。具有特殊才能的特别需要的人才,引进时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
第七条 对引进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津贴按照以下规定发放: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由市政府每月发给10000元,发至聘用期满;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由市政府每月发给6000元,发至聘用期满;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由市政府每月发给3000元,发至聘用期满;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800元,发放五年。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 住房保障及配偶子女安置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以下规定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安家补贴: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补贴100万元或提供300㎡以上别墅一幢;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补贴50万元;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补贴30万元;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补贴20万元。
享受安家补贴费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的聘用合同。安家补贴费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优秀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租赁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在站博士后的过渡周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