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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对2、4情形的,循着“管理所领导岗->科级稽查案件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分局领导岗”工作流,按“补缴税款在5万元(含)以下”、“补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管理所领导岗、稽管科领导岗、分局领导岗终审。
  (四)对情形5,按“管理所领导岗->征管基础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由稽管科领导岗终审,终审后系统根据“案源登记部门”、“案源登记人员”的选择内容在稽查模块中自动登记案源。
  (五)对2、4情形需要补税的,“异常监控核查报告表”终审后,可在“征收监控-纳税申报-补申报-查补申报”中进行申报,打印税单。
  (六)对“企业异常涉税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的,不论何种“异常信息处理意见”,文书审批流程都为:税收管理员->管理所领导岗->科级稽查案件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分局领导岗终审,在局长终审后,系统将该纳税异常监控信息及处理表信息发送到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监控上报”模块中,市局相关处室人员可对异常涉税金额大于等于200万的异常信息进行及时监控与分析;对异常涉税金额大于等于200万案件,各分局必须上报相关案件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案件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中);
  (七)对于纳税人某一预警指标连续两个月出现异常,经核查确属行业特殊性(如外贸企业四小票抵扣率异常等),且该纳税人信誉良好,正常纳税,两年内无税务违规现象,则可将其相应预警指标在某段所属期内(不超过两年)不列入异常监控范围,通过“不予异常监控申请审批”模块,进行申请或查询。工作流为:税收管理员->管理所领导岗->征管基础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若该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外贸企业开始开展内贸业务且内贸比重较大等),应及时调整不予异常监控指标。
  第七条 市局相关处室应在每月底前进行预警监督。
  (一)对分局上报案件(异常涉税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分析;
  (二)根据总局下发数据及本市统计分析数据,及时调整指标,定期选择容易产生涉税问题的行业,明确税负率等参数标准,通过税管员平台参数维护模块,对相关参数进行维护;
  (三)定期下发异常涉税金额标准(目前暂定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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