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市局拟订的《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建立以异常预警为手段、以强化管理为目标的税收征管预警管理体系,实现从被动查堵到主动预防的策略性转变,将监控预警与异常处理相结合,及时排除管理隐患,降低管理风险,规范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提高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征管信息,选择地区、行业、税负、用票量等指标,形成相互匹配对比指标,找出异常纳税人,按异常涉税金额大小,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实施三级管理。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具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的功能菜单为“税管员平台”下的“监控管理平台”之“异常监控”模块。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天开始进行预警处理,并在次月15日前完成。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工作:
(一)税收管理员查看“异常监控”模块的“异常监控处理”中出现预警的纳税人名单和红灯报警的内容,根据纳税人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清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形成初步的异常信息处理意见,按:
1.经调查,不存在问题,不需要处理;
2.经调查,存在问题,需要补缴税款;
3.经调查,存在问题,不需要补税但要进行其他处理;
4.经调查,存在问题,既需要补税又要进行其他处理;
5.经调查,存在问题,需提交税务稽查.
对不同的异常信息处理意见,填写“异常监控核查报告表”,提交审批。
(二)对1、3情形的,由管理所领导岗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