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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7号)


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公文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部署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组织工作运行的基本工具和基本手段,公文处理是机关行政管理中的一项具有较强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的重要工作,公文的质量水平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办公水平、行政效力及对外形象,把好公文处理关口特别是拟发公文质量关口是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且须臾不可放松的重要职责。
  针对当前在拟发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部分代拟部门领导对公文质量重视不够,审核环节过简,报审程序逆行,质量把关不严,领导审核关口空置,只求审发速度,不问公文质量,致使有些拟发公文弄得市政府办公室的核稿人员都不知如何处理、如何修改,有些拟发公文审核修改后几乎等同于重新起草等严重影响公文处理质量效率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保证发文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压缩精简文件的相关要求。无实质性内容、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的可发可不发公文坚决不发,部门可自行行文的坚决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以压缩发文数量,保证发文质量。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代拟文稿的起草质量。组织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起草不同种类公文的相关知识和规范,多培养一些既具备专业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又掌握公文规范的公文起草人员。切实加强对公文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代拟文稿,有关部门必须由相关副职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起草或亲自起草,重要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研究起草。拟发文稿内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事先与之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决不可再出现事前不研究、不沟通,无领导参与把关,最后工作人员弄出个文稿也不问质量如何,不问相关部门意见,找领导签个字就草草送到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不负责任现象。以后,凡不符合发文基本条件特别是那些文稿结构混乱、语意表述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让人看了一头雾水的拟发文稿,一律退回不予核发。
  三、要进一步理顺拟发公文的审核程序,明确和强化拟发公文的审核责任。下步市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将实行“两单分段审核制”,进一步细化审核要求,增加审核环节和层级。拟发公文代拟稿形成后,拟稿人员需填写《拟发公文申报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办公室(综合科)主任(科长)或副主任(副科长)进行文字、格式审核把关,主要领导或分管办公室副职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的秘书,对其内容及涉及的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在本部门主要领导核签前进行会签,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核签后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初审,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审核。未获通过的文稿退回原起草部门,由原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所提退文意见重新修改上报,或中止履行发文程序;审核通过文稿转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对其文字、内容、格式、体例等进行综合审核,不符合发文要求的填写退文通知单,标明退文原由,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批后,连同文稿一同退回拟稿单位,或中止发文,或重新修改上报;基本符合发文要求的,由文电科修改后加填《拟发公文审批单》,经科长核签,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按拟发公文签批权限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会签、签发。属规范性文件的,先转送市政府法制办终审会签,再报市政府领导会签、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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