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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1)对收到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森工总局主送市政府、林管局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进行登记后,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分拨意见,然后由文电科按分拨意见分别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秘书,由秘书签收并送至领导阅签。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森工总局抄送市政府、林管局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含《省政府令》、《内部情况通报》等文件)进行登记后,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分拨意见后,分送市政府、林管局相关领导及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阅知。
  (2)对省政府部门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职责,原则上直接分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职责,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分拨意见,送市政府相关领导阅签;省政府部门抄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直接分送有关领导阅知。
  (3)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局)上报市政府的文件,文电科签收登记后,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职责签署意见,予以分拨;抄送件直接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4)审计报告,由文电科签收登记后,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分拨意见,分送市政府相关领导阅签。
  (5)市人大、市政协文件分转市政府办公室联络科办理。
  (6)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及活动的请柬或邀请函,明确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分转办公室常务秘书室办理;写明领导姓名或会议、活动涉及领导比较明确的,根据工作职责分转办公室相关秘书办理;同时邀请两位以上领导或会议、活动涉及领导分工不明确的,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处理。邀请办公室领导参加会议及活动的会议通知、请柬或邀请函,直送办公室主任阅签。
  (7)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来文,先送办驻外机构管理科登记,再由驻外机构管理科送文电科履行收文阅签程序。
  (8)省政府部门转来的上访信件,原则上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分拨给市政府相关领导阅签,对口部门办理;省信访办以正式文件转来的上访信件,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分拨给市政府分管信访领导阅签,转市信访办处理。
  (9)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及其他省、市领导或其他人员来我市考察工作的函件,填写文件审批单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来办公室考察工作的函件,直送办公室主任阅签,接待科及相关科室办理。
  (10)所有简报、资料按内容直接分送给有关领导及相应科室。
  2、上述文件确定分转单位后,应在文件右上角加盖收文分转专用章,并与相应科室严格履行收签手续。
  3、绝密文件在分转、传递时要加盖“绝密件”专用章,按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复印,采取专人专递的办法,传递时要严格履行收签手续。需要进行存档的应通知分转部门及办内科室办结后将文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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