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综合成绩以100分为满分,依据得分次序评定档次,80分以上为优胜单位,79分至70分为达标单位,69分以下为未达标单位。
(四)考核评比分县(市)区局和委办局两部分,分别按综合成绩确定优胜单位、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
(五)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办文电科组织实施,考核评比结果由市政府办向全市通报。
本办法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审核代拟文稿工作规范
2、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范
附件1:
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审核代拟文稿工作规范
代拟稿是指市直部门包括林管局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拟以市政府、林管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相隶属机关拟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科室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
具体工作由秘书科、林业科、文电科负责。
一、代拟稿受理条件
(一)市直部门或不相隶属机关报给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或林业科的代拟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代拟稿必须符合公文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2、代拟稿必须经拟稿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或主管办公室领导签署意见。
3、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代拟稿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协商、会签,达成一致意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4、代拟稿主、附件必须齐全,发送范围必须确定。
5、紧急文件应标明具体时限要求及原因,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特急件”。
6、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附定密依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明是否可在网上公开。
7、代拟稿涉密的应为打印件,并附电子版;非涉密的用公文传输系统传输。
8、需自带文件的,应注明原因、份数和带文时间。
秘书科、林业科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代拟稿要履行签收手续。
(二)秘书科、林业科转给文电科的代拟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市直部门或不相隶属机关代拟稿,须经办公室秘书科或林业科对其从政策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修改,并签署审核意见。
2、办公室秘书科、林业科的代拟稿,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批示。
3、文稿主附件必须齐全,发送范围必须确定。
4、紧急文件应标明具体时限要求及原因,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特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