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针对当前在公文处理中存在的诸多影响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的实际问题,为切实加强政府(行政)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管理,提高公文运行质量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对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实行考评通报制度。现将《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
为提高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质量和办公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标准
(一)公文报送
1、所报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文,并扣分:
(1)多头主送,扣1分。
(2)抄送给领导个人,扣1分。
(3)“请示”、“报告”不分(①以“报告”代“请示”;②以“请示”代“报告”;③“请示”、“报告”混用),扣2分。
(4)“请示”一文多事,扣1分。
(5)“请示”内容不明确,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扣2分。
(6)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扣2分。
(7)字体不规范扣1分。
(8)字号不规范扣1分。
(9)不加盖印章,扣1分。
(10)公文标题不准确、不简洁,扣0.5分。
(11)版记格式不正确、要素不全或要素标识不规范,每项扣0.5分。
2、所报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公文版面格式不规范,扣1分。
(2)公文正文行距、字距不规范,扣1分。
(3)发文字号编写或标识不规范,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