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三大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测检验能力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职能,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能力,逐步完善全程监管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增强检测检验能力。整合现有检测资源,完善检测功能,提高利用率,加快市农产品与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建设,争取建成区域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六县(市)和贾汪区要认真规划,集中力量加强县级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监测水平,重点开展快速检测和生物检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农业园区、专业生产基地和产地市场、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一批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按规定建立检测站点;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自建符合要求的检测站点。
四、健全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
(一)建立认证激励制度。积极培育地方农产品安全放心品牌,鼓励向国家积极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创建出更多的有影响的农产品知名品牌。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各级政府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从田间生产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田间档案,生产过程中要记载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流通档案,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如实记录进、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联系方式、流向等内容,并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固定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帐。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积极开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例行监督抽检工作。对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的蔬菜、猪肉、水产品等安全隐患较多的农产品每月抽检一次,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抽检两次,发现不合格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并查找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出现等级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监测经费,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