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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是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定期公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倡导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录;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培训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要求,监管在处理虫粮时,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药剂,积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药品,积极采用科学储粮、绿色储粮技术。同时监管粮食运输,禁止可能有污染的车辆运输粮食,确保粮食在储运环节的安全。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相应政策,鼓励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加大贯标用标力度。鼓励、引导、帮助农业企业完善自身标准体系,使主要农产品质量与国际、国内市场要求相适应。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使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和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在已经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把我市优质稻米、专用小麦、设施蔬菜、创汇特菜、优质水果、生猪、奶牛、肉鸭、水产品等主要生产基地建成各级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条件的要进一步建成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把邳州大蒜、铜山小麦、沛县稻米、丰县苔蒜建成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重点推进规模、生态健康养殖,强化疫病监测和防疫。实行畜禽产品产地报检制度,凭新型二维码免疫标识和临床检查健康状况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推广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当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苗种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向当地市级部门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建立健全水产养殖(苗种)生产记录、生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突出抓好奶站和规模奶牛场监管。对奶站实行许可证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定期对生鲜牛奶和自配料抽检。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禁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严格执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检测检验制度,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开展例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畜禽产品要严格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进场交易,严格索证索票,查证验物。外地畜产品进入我市市区销售实行定点报验,查证验物,消毒车辆。对畜禽及其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制度,实现有货必查、有货必检。实施县级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经营台帐、完善产地证明、抽检进场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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