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速地名信息化进程,根据全省区划地名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任务
这次地名普查主要是充分了解和收集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地理实体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通过普查,建立徐州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普查范围
(一)行政区域名称;
(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地片、区片)名称;
(三)居民点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隧道)名称;
(五)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六)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名称;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八)单位名称;
(九)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名称;
(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河岛、湖岛、井、沟、河滩、泉、交会处、水利枢纽)名称;
(十一)陆地地形(平原、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名称。
三、普查方法
地名普查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进行,有组织地开展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确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经费预算,从紧掌握,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