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9〕6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不断完善系统应用功能,规范信息系统各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
  (一) 各部门(单位)申请应用软件功能调整,须填写《信息系统应用项目业务需求申请表》(表1),同时提交业务需求报告和业务经办帐、表、卡、册。
  (二) 局信息中心负责应用软件功能调整研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1.依据《信息系统应用项目业务需求申请表》(表1),向研发单位提交《项目任务单》(表2)及业务需求报告。
  2.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与项目研发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3.跟踪项目研发,组织项目测试、验收、投产,会同业务部门、研发单位对《应用项目测试、验收、投产报告》(表4)进行确认。
  (三) 项目研发单位负责向局信息中心提交《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确认单》(表3),经局信息中心和业务部门确认后进行研发。
  二、数据管理
  (一)数据提取
  1.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局属单位需要提取系统数据,须填写《数据提取申请表》(表5)。
  局机关处室需要提取系统数据,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需要提取系统数据,报主管主任审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它局属单位需要提取系统数据,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
  2.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提取系统数据,相关业务处室须填写《数据提取申请表》(表5),报主管局长审批。
  3.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提取工作,需对数据提取申请进行技术分析,经主管主任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提取。
  4.各部门(单位)须对提取的数据进行确认,并负责其使用和解释。
  5.数据电子文件提供方式仅限于光存储介质,不得以其他形式提供。
  (二)数据修改
  1.系统操作人员需要进行数据修改时,须填写《数据修改申请表》(表6)。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操作人员需要进行数据修改,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各处室操作人员需要进行数据修改,经本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主任审批;社保分中心操作人员需要进行数据修改,经主管主任同意后,报市社保中心主管业务处室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及其它局属单位操作人员需要进行数据修改,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
  2.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修改工作,经主管主任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修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