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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严格执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标准,明晰用地原则
  (一)城乡规划工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要严格执行《鹤岗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红线、蓝线、黄线、绿线、紫线的控制用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如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绿地、输电线路走廊、河道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五线”控制用地的,需城乡规划委员会例会审议。
  (二)凡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必须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出让、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供地。确需改变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三)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的用地、小区配套的社区、公厕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采煤沉陷区内的土地和经复垦治理的土地,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根据采煤沉陷区土地开发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利用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合理利用。
  七、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城乡规划法》和《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贯彻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城乡测绘管理、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计划单列,确保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违法行为。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规划法》和《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宣传、贯彻和普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搞好新一轮城乡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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