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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明确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市政府责成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其中,未按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行使处罚职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职责。各县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执法主体。
  (五)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原则:一是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中心村农民宅基地建设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后,由建设局依据《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强化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批准建设前应当编制控详规划,须经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宅基地建设原则上只允许原地、原面积翻建,确须新建的要符合村规划,村民宅基地建设手续由建设局办理。三是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乡、村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六)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规划的编制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凡被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域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改造区域的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原有(两层以下含两层居民住宅)一律停止翻改扩建工程的审批。确因年久失修或水灾、火灾等因素造成无法居住的房屋,可以办理原地原面积翻建手续。
  (八)要强化测绘、城建档案行业管理。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也是城乡规划基础工作。要加大基础测绘的工作力度,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的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城建档案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文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档案编制、整理及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报送工作。要加强城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实必要力量,不断加强完善我市测绘和城建档案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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