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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上级机关要主动地开展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纠正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下级机关接到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直接纠正的指令,要立即执行,不得推诿拖延。重大违法案件,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必须依法办理,不得隐瞒包庇。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做好绥、萝两县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管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应着重听取专家意见,并加强公众参与度,采取公示制度、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五、整合规划资源,强化规划力量,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要不断强化鹤岗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整合规划资源,强化规划力量,充实规划队伍,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行为均实行一支笔审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监管,避免规划管理漏洞,保持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绥、萝两县也要健全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审议相关城乡规划事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将不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内容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局部修正和补充完善,镇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绥萝两县的乡规划、村庄规划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和重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和重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地段、重点部位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可利用土地上的建设项目、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
  (三)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授权,市城乡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不定期审议相关的城乡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委员会主任代表委员会具体负责授权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定期上报拟审定项目,经主任同意后列为会议议题。或决定由领导小组审批。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委托相关领导主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例会和市城乡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例会,应形成例会纪要,作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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