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内容、程序,结合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标准、高水平编制各类城乡规划,认真组织好《鹤岗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补充调整等工作,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次调整到位;要指导各有关部门继续编制完善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文化、体育、排水、商业网点、旅游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等城乡功能、社会事业设施等专项建设规划,不断提升城乡建设的标准和质量。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速度及质量,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各县政府要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工程,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加快编制和报审步伐,提高乡村建设质量,推动城乡一体建设。
  三、规范现行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规划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做到依法行政
  (一)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现行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专项清理。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进行清理;各级规划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由各相关部门自行清理。
  (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规定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法定要件,修改、补充、完善现行的城乡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现行受理、办理程序与之相悖的,立即修改、完善,并制定出台鹤岗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具备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报审的规划成果进行要件审查;编制单位报审的规划成果须真实有效,满足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层级监管,认真履行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突出规划公众参与属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