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作用,更好地实施我市新一轮5年城乡建设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更好更快发展,把鹤岗建成适宜居住、适宜创业、适宜旅游、适宜人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城市,经市政府十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城乡规划,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城乡规划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城乡规划,是落实相关规划法律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 月1日开始施行,《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0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为我市新一轮城乡建设提供了指导依据。根据这两个重要文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加强城乡规划,是加快规划管理法制化的基本途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要求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突出规划先行,借新一轮城乡建设高潮的契机,认真落实
《城乡规划法》和《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能够进一步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及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指导城乡建设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标准,切实履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