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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4月2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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