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交通、公安、建设、海事、民航等部门负责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6.5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6 技术保障
市、市(县)、区政府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发布和传递信息,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法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适应应急处置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需要,为产品质量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各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相关专业技术研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技术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6.7 培训宣传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报告意识,防止和减少不合理用药、用械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要引导媒体正确报道,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6.8 督导检查
市领导小组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市、市(县)、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7 奖惩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1 奖励
市(县)、区以上政府对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市、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延误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
(2)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