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卫生局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指定有条件的医院集中收治受伤害患者,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5 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负责信息发布,并由市委宣传部门协调管理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防止不实报道,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4.6 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批准,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若给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2 社会救助
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伤害群众。
5.3 抚恤、补助与补偿
市、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物资、劳务、医疗资源等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5.4 后期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处置机构应进行总结评估,查明事件缘由,明确责任,提出改进建议,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启动应急程序后,市、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通应急通讯网络,公布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信息通畅。
6.2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指定救治机构。
6.3 物资保障
市、市(县)区政府应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各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处置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对应急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实施调度、监督,保证及时有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