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2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停车泊位资金来源为公共停车泊位收入。
第三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是政府资源性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实行市建市收,区建区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五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支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市级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市城管局可采取委托收费方式组织征收。由市城管局与委托对象签订委托征收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委托对象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收取的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按月全额解缴市城管局财政专户分户。
区级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执行,区级取得的收入每月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全额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