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规定(暂行)》、《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第二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金融办、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分管领导为成员,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问题。市金融办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复审和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三条 在试点期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由市政府确定;其他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试点申请的,由市金融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加意见,市政府统筹确定。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分为两个步,第一步,县、区人民政府向市金融办申请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第二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与开业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上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