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其他名优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4%-8%幅度不等的技术加分;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节能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其中对国家规定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九类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
6、凡列入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由政府出资或立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可实行政府订购。
7、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项目,应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以及其他名优产品。项目单位要明确在招投标中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4%-8%幅度不等的技术加分;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节能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对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在招标评标办法中,对涉及应急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招投标,应设立售后服务及时响应机制条款。
8、充分运用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我市工业投资、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项目中使用我市通过认定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及其他地产名优产品。
三、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模式丰富促销手段
9、市各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要尽快开发使用电子招标系统,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增加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快建成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新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10、对我市取得实际成效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经市经委审定确认,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资助。
11、市经委、外经贸、贸促会、台办、侨办等部门及各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综合性知名展会和各类专业展会。对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展及品牌会、省市政府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等,经市经委、市外经贸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确认,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遵循不重复享受原则按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