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
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锦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8〕184号)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等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灰等物料,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和违章经营露天烧烤,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地点从事临街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侵占人行步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实施运行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衔接机制。一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后,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该权力,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二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等事项,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三是相关的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后,要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事项通过制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来确定。
(二)建立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予以保障,罚没款上缴财政,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