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锦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深化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促进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锦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8〕18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监督机制,解决城市管理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加大对城市“脏、乱、差”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范围,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一)调整和充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将市(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相应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市(区)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部分被调走的,执法队伍予以保留;行政处罚权被全部调走的,不得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人员根据需要可自行调整或随职能划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对4个城区(凌河、古塔、太和、松山新区)的区属城管监察机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为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充分听取区委、区政府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区属城管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实行管理(任免、考核、奖惩等),人员编制、工资、经费来源管理方式不变,仍保留在区里,各项收费及罚没款项仍上缴区财政,人员进出要征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统一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执法;管辖范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