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退役士兵进行指令性分配的同时,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黑民安〔2002〕89号)的规定,“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书面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自谋职业”。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待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退役士兵落实好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三)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仍采取回乡生产的原则。对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的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主要内容,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应尽义务和责任的共识,进一步提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协调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导致逐级上访、缠访或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督办室和监察、民政、人事、劳动、法院等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进行督办检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