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收安置要求
一是对分配到国有单位及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待遇。接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退役士兵的住房公积金、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二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拖收退役士兵。要将本系统子女和统分退役士兵一并纳入安置计划,公开、公平、公正分配。
三是退役士兵报到时,接收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在接到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的30日内接收安置上岗,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要依据《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第
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限定的接收时间内,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从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的月份起,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退役士兵工资,直至单位接收上岗为止”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难以落实安置计划指标的,根据《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的规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交纳有偿转移金安置4万元。要求办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在全市安置工作会议召开后的10日内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09年5月底前将有偿转移安置金全额上交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逾期不交者视为拒收,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据《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拒收一名退役士兵对接收单位罚款5至7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2至5千元。
四、积极推进安置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