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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暨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暨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计划的通知
(鹤政发〔2009〕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8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时间
  根据黑政发〔2008〕83号文件要求,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从2008年12月开始至2009年7月底基本结束。
  二、接收安置原则
  一是坚持均衡负担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坚决按照市政府的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是坚持按比例分配的原则。按黑政发〔2008〕83号文件规定,中省直单位的安置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其它单位和部门的安置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执行。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三是坚持回父母所在单位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单位并有安置能力的应由父母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鹤矿集团工作的由鹤矿集团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各区工作的由各区政府接收安置,各区政府要落实好退役士兵接收后的安置工作,如果出现退役士兵未按时上岗或对分配去向不满意到有关部门上访的,由各区政府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安置。
  四是坚持有能力安置就必须安置的原则。市财政差额拔款的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安置退役士兵。
  五是坚持优先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服役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及在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各部门、各单位在接收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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