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09年度生态市建设暨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分解评分和奖罚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9〕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2009年度生态市建设暨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分解、评分和奖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鹤岗市2009年度生态市建设暨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分解评分和奖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生态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国家和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各项要求,全力实施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认真解决环境民生问题,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分解
2009年生态市建设暨市长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分为生态市建设和市长环境保护目标两部分,具体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管理、环境宣教及自然生态保护共计64项指标内容(各项指标及分解详见2009年生态市建设暨市长环境目标分解表附件1、附件2)。
三、检查考核办法及要求
(一)各签状单位要按《方案》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数据,并且做到半年进行一次自检,自检结果要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环保局,年末要写出全年承担生态市建设暨市长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检报告,同时按责任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所有资料和数据都要在11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在各单位自检基础上,市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年末全面考核验收,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检查资料、现场抽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根据验收结果评分、奖罚。
(三)市考核小组考核验收时,签状单位各项指标应具备以下验收条件:
1.年内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环保建设项目(包括治理项目)在考核验收时要有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书或部分形象进度报告及阶段报告、监测数据、现场检查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