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我省林地林木流转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要逐步探索建立健全林业要素市场,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林权供求信息、政策咨询、现场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严格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产评估管理,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积极推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对持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
(四)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低产低效林改造、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应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并建立审计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地震灾区、偏远山区、沙化石漠化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加大对财政困难的县乡转移支付力度。
(五)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提高办贷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为林业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视财力情况逐步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减轻林农债务负担。积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如无特殊规定,依法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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