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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集体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或业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农户或业主;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六)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业主编制实施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探索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下达年采伐限额的办法及商品林采伐限额5年总控制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确保林农平等获得林木采伐权。优先安排人工中幼龄林抚育间伐和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经营面积200公顷以上造林大户、私营业主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结余指标结转使用制度,一般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到次年使用;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到编限期以内各年度使用。放宽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允许工业原料林权属所有者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数量;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探索集体林采伐面积控制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推行集体林采伐经营权公开竞卖制度,实现林农收益最大化。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机制。逐步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或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三)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对已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处理,凡是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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