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用3年时间(2008-2010年),全省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2009年,全省除阿坝、甘孜、凉山3州外,全面完成主体改革任务;2010年,阿坝、甘孜、凉山3州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三、明确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林地的经营方式。
林地的承包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尊重历史,依法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对商品林,农民或业主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可依法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继承、赠与、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经营的林木、林地可依法采伐、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