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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09]6号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连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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