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或出让一定面积土地,实行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且原土地使用权人又不愿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权利人按原土地使用权不同取得方式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震后房屋仍可使用或经加固后可使用、但因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灾毁农房需异地迁建的宅基地审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在批准新宅基地的同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
对灾毁农房实行集中建设的,应当先经法定程序对乡村规划进行调整。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后,原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复耕。
需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异地重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五)因乡村规划调整、土地用途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占用期间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依法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土地登记确权工作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恢复和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损毁地籍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向社会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要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灾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建立健全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地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