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审批项目公示。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统一公示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3.行政审批流程标准。编制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标准流程。各级分项目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科学设定整体办理时限和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市(州)、县(市、区)部门受理并转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终审部门编制同一流程。
4.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标准。确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标准文本,统一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按上述要求予以公示、编制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二)办事制度标准化
5.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设置首问岗位,规范首问岗位职责,建立首问岗位设立标准及其职责标准;统一推行首问事项登记制、服务双岗制、去向留言制、首问岗位定期报告制、首问岗位流程跟踪制、一次性告知制;确定首问岗位接受办事咨询、登记办事事项、指导填报材料、实施当场办理、分送其他岗位、案外告知引领、送达办事结果的标准化职责体系。
6.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行政审批流程统一确定标准办理时限,通过运行行政审批软件系统自动推行限时办结,并对超时办结直接生成问责;统一实行法定办理时限公示制、承诺办理时限公示制和延期办结告知制。
7.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考评奖惩制度,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统一公示并严格执行。
8.完善并联审批制度。统一确定并联审批适用的范围;按不同类型建立并联审批通用标准化流程,确定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标准化职责体系及其协调运行机制;完善“绿色通道”、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特事特办办事制度。
9.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统一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统一确定投诉范围;制定投诉办理标准化程序。
(三)政务服务标准化
10.服务类型标准。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类型标准化体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政务服务类型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事项,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社区惠民帮扶、为民办事、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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