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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应当在市政府、档案馆、图书馆、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于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参照《条例》和《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主要内容:《条例》和《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

  (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本意见要求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4日出台的《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锦政发〔2006〕1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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