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7.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8.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9.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1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14.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
15.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16.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