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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经200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的有效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实施范围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都要严格执行《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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