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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协调市委组织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做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应当将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日常培训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完善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不断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都要进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并通过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要通过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组,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水平。四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五是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对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权力。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每2年至少要进行1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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