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锦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有力地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进程,为贯彻落实《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为此,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真正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地、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一)突出重点,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制度建设。针对《决定》提出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要求,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的原则,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领导干部学法、重大行政决策等重要制度要在年底前规范到位,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
第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会前学习与拟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整合领导干部学法集中培训的资源,市政府法制部门要配合组织、人事等部门确定适应不同层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参加1次行政法律知识轮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举办2-3次专题法制讲座。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