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办鼓励创业的贷款项目,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借款资金、青年创业基金、巾帼再就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和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妇女、高校毕业生和棚改回迁居民等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
3.实行创业补贴。创业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市政府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八)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用于就业、扶贫、支农、服务业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扶持开发区建设、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和扶持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及用于科技创新、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资金,凡是能与创业相结合的,要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对就业和创业的资金投入。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投入,2009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九)强化创业保护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市政府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市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创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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