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
(三)放宽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支持创业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放宽资金准入,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简化审批程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市政府确定的创业带头人要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对一”服务,全程帮助和领办相关手续。
(五)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要严肃查处。对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解决创业场地
各级政府及其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创业用地的保障工作,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要留有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作为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低租、廉租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